【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規定】
一、申辦對象資格
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存款本金及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三、受理期限
每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