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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變更編定)

日期:108-05-29    資料來源:行政股

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變更編定)


一、申請條件
原住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研擬住宅興建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以一次為限
(一)自有原住民保留地屬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均無自用住宅且未曾依本要點完成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三)申請人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戶籍登記連續滿2年。
(四)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取得政府興建住宅。
(五)住宅興建計畫建築基地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100坪)。

 

二、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5份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現戶戶籍謄本(含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同一戶內未成年子女財產歸戶資料。
(四)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
(五)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如附件三)。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人接獲興辦事業計畫核准通知後,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編定。
(二)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應於三年內完成住宅興建,逾期未完成者,得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三)未依前二項期限完成者,應廢止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土地回復原編定。
(四)原住民符合本要點規定,其既有建物座落之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後,得專案列管並輔導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

 

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承辦人 許小姐
聯絡電話03-9253995#206

上版日期: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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