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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劃定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之禁伐區域。

日期:110-12-30    資料來源:行政股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
公告事項:
一、劃定範圍:
(一)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原住民保留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三)原住民保留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
(四)原住民保留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五)原住民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
(六)原住民保留地依自來水法劃設公布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七)原住民保留地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核定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八)原住民保留地依水土保持法定義之「特定水土保持區」。
(九)原住民保留地依國家公園法選定劃分為「國家公園區域」。
二、原民族委員會劃定為禁伐區域之原住民保留地,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機關申請禁伐補償,經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有實施禁伐補償之必要後,經核准始辦理切結禁伐並發給禁伐補償金。
三、施行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查詢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32

 

上版日期:110-12-30
下版日期:113-12-30

  • 相關檔案
    1.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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