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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1060119修正)

日期:113-01-17    資料來源:行政股
一、受理期限:自113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 申辦對象資格: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 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弟兄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存款本金及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四)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上版日期: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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