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原住民事業貸款、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原住民族事業貸款

貸款對象:

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並無信用不良紀錄者。於申請本貸款前三年內曾參加本貸款要點列舉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20小時或2學分以上並有經營事實者,得依附表申辦本貸款。

申請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辦。
(一)於事業籌設期間至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後12個月內。
(二)依法完成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立案並有經營之事實。

申請期間:

全年皆可申請。

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125,機動計息。

貸款額度:

開辦費及準備金最高額度新臺幣200萬元。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立案或從事各項靠行、連鎖、加盟事業者,週轉金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資本性支出最高額度新臺幣2,000萬元。

從事農、林、漁、牧業,週轉金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或資本支出最高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但首次申辦或獲貸未滿一年者,週轉金及資本支出合計貸款額度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原住民合作社於申貸當年度取得前一年度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乙等以上成績者,最高額度新臺幣500萬元;取得丙等成績之原住民合作社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其承攬政府採購案契約總額的十分之一。

貸款期限:

資本支出: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其餘用途: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1年。
 

原住民族微型經濟活動貸款

貸款對象:年滿20歲至65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不良票債信紀錄。

申請資格:
(一)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
1.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期現職保險年資(含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服務單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2.軍公教在職人員。

申請期間:全年皆可申請。

應備文件:
(一)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貸款供生產用途者,應檢具合法經營事業之證明文件。
(五)貸款供消費用途者,應檢具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

貸款利率:
(一)生產用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125%機動計息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625%機動計息

貸款額度: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50萬元。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最高新臺幣20萬元。

貸款期限:7年。

免付費原住民金融服務專線:0800-508-188,由全臺原住民族金融輔導員服務,宜蘭縣金融輔導員專線:0905-206-329、0905-308-680。